某教育集团教师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培养教职工良好的工作风貌严守职业道德,根据并参考国家有关考勤和劳动纪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本着体现对教职工人文关怀及促进教职工与学校共同进步的精神,制定本考勤制度。
考勤原则:严规宽执,教育引导为主,扬爱岗敬业及以学生为本的良好职业道德精神,抑自由散漫及以自我为中心的害人害己消极怠工负面行为。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总体要求
(一)教职工除寒暑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外(以上休假期间各级行政机关及教育机关安排及学校组织活动时间为考勤时间),其他时间均为考勤时间;在行政机关及学校规定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应按规定请假。
(二)职工按学校规定班次上下班。
(三)请假时,需提前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要认真写请假条,注明请假时间、理由,按要求提报请假申请流程并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请假方可生效,因病请假须有二级以上(包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建议休息证明。教师请假由教导处统一进行调课。
若请假不符合本制度流程或者造成空堂及影响工作安排等不当事宜,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降级处罚、给予调岗安排及认定教职工无故旷工,直至按教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
三、考勤管理
(一)学校成立考勤领导小组,校区校长任组长,由考勤小组严把考勤关。
(二)专职教职工实行坐班制,按各校区要求时间入、离校。
(三)凡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集会和学习活动,均按照考勤对待。
(四)学校使用超银E平台记录上下班的考勤。
(五)考勤每月汇总一次,作为核定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及认定教职工个人现实表现的重要依据,期末结束以后,汇总到期末教学常规及综合考评评估中,作为教职工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评选各种荣誉称号、入党、给予奖惩及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加班管理
(一)定义
1.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区或部门领导同意后,教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仍需在单位照常工作的情况。
2.教职工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而产生的加班不认定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可提前申请加班。
3.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或者其他加班的出勤时间未超出寒暑假休息时间(折抵带薪年休假后)或者安排了调休的,不按加班计,但可酌情给予加班补贴。
4、具体按校区考勤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确认为准认定加班。
(二)加班计算依据
1.申请人应提报E平台加班申请流程,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才能作为计算加班的依据。如未提前申请或未获领导批准同意的,属教职工本人自愿行为,将不能作为计算加班依据。
2.加班兑现时,将结合加班申请流程中领导审批的加班时间、实际考勤记录的加班时间核对计算。教职工加班按规定打卡签到(退),打卡记录作为核算加班的依据,每天加班上限不超过8小时。
4.加班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各校区人事联络员在月底负责完成汇总、检查、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规定时间将校长签字确认后的《考勤汇总表》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
五、休假管理
(一)公休、法定假日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及法定假日。
(二)病假
1.教职工休病假需提供二级以上(包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医生建议休息证明(病假时间为一天以上者),若不能提供则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教职工休病假须提前申请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先与相关领导联系口头审批,相关流程三天以内补交。
3.病假如有虚假或者故意夸大,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进行处罚、赔偿损失及学校以教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
4.病假期间按相应比例核发病假工资。
(三)事假
1.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报请假申请,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凡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续假者按旷工处理。
2.请事假者,工资、补贴等按天扣除。
(四)婚假
1.鉴于教职工职业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学生权益,不影响教学,一般建议寒暑假、节假日完婚,学期中途一般不请婚假,凡坚持要在寒暑假之外休婚假的教职工,如有影响教学或日常工作的,将会纳入学校考核中。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领取结婚证、已转正教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按自然天计算)。
3.婚假须一年内一次休完;对教职工应休未休的婚假视为自动放弃并不以其他方式补偿。
4.婚假需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校区审核、人力资源中心复审通过后备案。
(五)丧假
1.凡在职教职工,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休带薪丧假3天。
2.教职工申请丧假附相关死亡证明(可休假后补交)。
3.丧假为带薪假。
(六)产假
在职女教职工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合法生育的,可延长产假60天。
女教职工在产假后至婴儿一周岁以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七)护理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女方晚育的,男教职工在妻子分娩后,可享有7天护理假期,教职工须在休假前提出申请,并须附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护理假须在出生证明签发后1个月内使用,否则逾期无效,护理假为带薪假。
(八)工伤假
1.教职工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经劳动部门鉴定后方能确认为工伤。如有类似工伤事件发生,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备, 24小时内将书面工伤报告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经鉴定确认为工伤前按病假处理)。工伤假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教职工治疗休息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填写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教职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指定医院确诊痊愈者,应即刻返回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者,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九)带薪年休假
按国家规定执行,学校有寒暑假,如寒暑假休假时间超出或等于应休带薪年休假时间则不再另休带薪年休假。
六、请假管理
(一)教职工请假,应通过E平台提交相应假别的请假流程,请假以1小时为最低计算单位,非带薪假每月累计满4小时以上的,按相关类型核发请假工资。
(二)请假须由教职工本人办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请假获准教职工必须将个人经办事务进行交接代理,不得影响工作。
(三)对病假、产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先请假;但必须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效证明,若无相关证明,按事假处理。
(四)教职工请病假、事假一天(不含)以上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五)教职工按小时请假者,按一天八个小时折算天数,累计满4小时(半天)的,按请假规定核发当月工资。
七、考勤奖罚
(一)一节课内早退或迟到3分钟以上,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二)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工资按假别规定核发,校龄补贴按“校龄补贴制度”执行。
(三)教职工请假,工资按天扣除。
(四)有以下情形者,扣除当学期部分或全部奖金。
1.无故旷课一节或无故旷工一天以上者(包含一天);
2.事假每学期超过3天以上者;
3.病假每学期超过7天以上者。
(五)考勤期间,如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要给予当事人和组长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教研组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六)凡是没有书面请假条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请假条及不符合请假流程而未到岗的或有其他不正常出勤的情况,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或一个学期内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个学期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的。视为违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学校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未结补贴及奖金等。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的需报校区校长说明情况并报人力资源中心确定处理方案。以前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八、教职工在任何情况下请假或者休假期间,应保证在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期间,学校可按预留的手机号或微信号等联系方式与教职工取得联系,否则视情况给予处罚,如教职工假期届满但不能按期返岗,学校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则视情况可按旷工论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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